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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重环保
编辑:  日期:2008-10-27 14:18:00  点击:

    先秦:上山砍柴下河捕鱼受制于时

    据史书记载,早在大禹的时候就颁发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禁令,具体内容包括:春天三个月不能到山中砍伐树木;夏天三个月不能到水中捕鱼,因为这样有利于树木和鱼类生长。对自然万物的采伐利用应该符合它们的生长规律,这条禁令距今有三四千年了。

    西周时已经设立了专门管理山川林泽的官员,那时人们只能按照法定的时间砍伐林木。

    捕鱼和打猎同样也要受到规定时间的限制,否则要“执而诛罚之”,而且要根据山川林泽等自然资源的受保护情况对主管官员施以奖惩。

    春秋时期基本沿用了前代的规定,在鸟兽鱼虫产卵、繁殖的季节不准捕捉。

    秦朝:重农抑商,与先秦法律接近

    秦代法典中有一篇《田律》,内容跟先秦时期的法律规定很接近,要求在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只有到了夏天才能焚烧野草作为肥料;不准采伐刚发芽的植物,或者捕捉幼兽、幼鸟,掏取鸟卵;不准以下毒的方法捕捞鱼类;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音同“古”)。这些禁令要到七月才能解除,只有遇到特殊情况如有人亡故需要伐木打造棺椁的时候,才可以不受禁令有关时间的约束。

    汉朝:主动保护,官员考核看绿化

    汉代以前只是被动地保护资源,强调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有度的利用开发。而自汉代起,开始通过皇帝诏令这种法律形式来积极主动地创造资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汉宣帝的时候,渤海郡守要求他的属民每人每年种一棵榆树。此后不仅渤海郡内延续了这一传统,它还作为一项政策被推广到其他地区,以至于辖区内植树绿化的面积成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更有意思的是,一些地方官员会将种植树木作为惩罚手段来处罚那些犯有小的过错的属民。

    唐朝:田荒无人种,官员挨荆条

    唐朝对土地、树木等资源的管理是与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在一起的,强调对田地的充分利用,也强调地方官吏的督导责任。

    例如唐朝法律规定,如果某地区田地荒芜,没人耕种,亩数达到管辖总数十分之一的,该地区各级官员都要被笞 (用荆条抽打臀部)三十下,每增荒芜一分就加重一等刑罚。同时,领取了土地的户主如果让自己的田地荒芜也依同样的规定受罚。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以均田制分得的土地,每亩应该至少种五十棵桑树、十棵榆树和十棵枣树。某些地区的土质不适宜种上面三种树的,可以改种其他树种,这一任务要在分到土地后三年内完成,并由地方官督促、统计。

    如果在规定年限内,土地户主种植的树木棵数没有达到法定要求,那么该地方官就要被笞四十下。

    宋朝:谎报挨板子,砍树或判死刑

    经过五代十国的长期战乱,对于宋代统治者来说,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广植桑麻意义重大,如此一来就可以积累财富,增强国力。

    所以,与唐朝相比,宋朝加强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一方面继承唐律的规定,对造成农田荒芜和植树不达标负有责任的官员处以刑罚,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立法。

    例如管辖地区遇到旱涝、霜雹、蝗虫等自然灾害的,主管官员如果没有及时上报或者上报虚假受灾情况的,要杖七十;如果派到灾区复查的中央官员也谎报灾情,同样杖七十;百姓有砍伐桑树枣树做柴薪的也要处以刑罚,如果砍伐的数量很多,为首的可以被判处死刑,从犯也要流放三千里。砍树都可能被判死罪,可见宋朝统治者对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视。

    明清:督导不力处罚比前代减轻

    尽管明清两朝的律典中都设有“荒芜田地”条,但明清律条对没有尽到督导责任的官吏从唐宋的笞三十减为笞二十。

    对婚姻家庭、土地田产、钱粮债务方面的犯罪, 明清处刑比唐宋轻缓了;在杀人、抢劫、盗窃这一类犯罪上,处刑相应加重,统治者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打击危害比较严重的犯罪上。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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