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敖
大家都说我在中国的台湾地区是凶悍的人,我喜欢打官司。因为打官司便宜,花一块钱,买一个打官司写的告事状,有固定的格式,一天就告一群人。为什么喜欢告人?因为要用法律的手段,帮助我争取我应该有的权利——他不守法律啊,我们逼他守法律,就这样子啊。法律本身是睡觉的,你要使它醒过来,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我就专门干这行了。
我曾经向大家展示过,我有九十六本书被查禁,我是古今中外被查禁书最多的人之一。当时国民党政府查禁我的书用的说法就是,我们现在是戒严地区。国民党在台湾搞戒严,是全世界历史上戒严时间最长的。最后,蒋经国在临死以前,为了表示他的自由民主,就把这个这么久的戒严解除了。解除前半个月,他们还对我动手。我印了一批禁书藏在我母亲在台中一中宿舍的家里。台中市政府联合了台中地区的警备总司令部,找来锁匠,打开我母亲家里的门,冲进去把箱子打开,把我的禁书没收了。
没收了以后呢,我立刻就去告。到了法院以后,台中市政府派来代表,警备总司令部那时候也解除了,可是他们也派来相关的人士。他们跟法官说,我们知道李敖先生要告我们,所以在整个查扣的过程里面,我们都现场录影,现在可不可以放给法官看?法官说可以。他们说:李先生家里放了很多纸箱子,有些纸箱子是禁书,有些纸箱子不是,我们就一本一本地打开,一本一本地查,哪一本是禁书就放在这边,不是禁书我们回归原位。最后,分出来以后,我们给他扫地,你看,扫得干干净净,马桶都冲过,我们是这样子客气地把他的禁书搬走了。整个录影的画面告诉法官,我们是规规矩矩的,或者是非常礼貌的,非常清洁的。在“解严”前半个月最后下手,没收了李先生的禁书。
看了那个录影带以后,法官问我意见。我说:就是凭这卷录影带证明了他们犯法。法官说:你怎么证明?我说:法官先生,你记不记得我们有一条法律,就是说政府到人民家里去搜索的时候,要开一个票,叫搜索票,就是法院开的,搜索票要给主人看啊。主人不在家,我母亲去外国探亲了,那怎么办呢?法律有规定,就是你要搜索这个房子的时候,如果主人不在家,你这个搜索单位要跟一个单位接触,什么人呢?叫做地方自治团体人员,就是邻长或者里长。你要和选出来的邻长、里长见面,把那个搜索票给他们看,然后才可以到我家里来搜索,然后你才可以打开这个锁,不是这样子吗?我要请法官看,整个录影带里有没有这个画面?他们直接带了锁匠就来了,有没有拿出搜索票来?没有拿出来。有没有拿出搜索票来给邻长、里长这种地方自治团体的人员看?没有这种画面。换句话说,这个重要的法定程序他们没有遵守,而他们提供的录影带就证明了他们在乱搞。这个官司打得啊,他们上诉,发下来,一会儿他们有罪,一会儿他们无罪,打了多久呢?打了五年半,最后官司打赢了。
后来我才后悔,我后悔什么呀?就是我为什么只把三万多本书放在我妈妈在台中的家里,为什么不多放一点啊?多放一点那赔得更多啊——他没收的越多,查禁的越多,那赔钱赔得更多啊。因为,这书要卖都卖不了这么多钱,只有查禁,我才拿到这么多钱。为什么呢?没有折扣,每本书都按照定价来赔我钱。最后,他们没有办法,他们说:你要钱吗?我说:我不要钱,我要书,书还给我。事实上,按照法律不是赔钱,是恢复原状,意思是说你把书还给我,你查禁查扣弄错了,你要还给我。他们还不出来了,被他们烧掉了,他们又不能现印,印的话又要被我告——哎,你盗印我的书,你是海盗,政府就是海盗。所以,他们没有办法,才按照法律赔给我钱。(摘自《李敖有话说》)